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信息公开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, 提高工作透明度, 保障广大 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 更好地提升项目服务质量, 根据《慈善组织信 息公开办法》, 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院财务等重大信息, 是指学院财务、运营 管理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。
第三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 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 学院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 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 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。
第四条 公开学院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第五条 公开学院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 和社会稳定。
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
第六条 下列学院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(一) 学院基本情况;
(二) 学院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(三) 学院理事会等信息;
(四) 学院领导人员任职情况;
(五)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学院的影响;
(六)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;
(七) 学院运营管理情况;
(八)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;
(九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;
第七条 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
(一) 学院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;
(二) 学院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的决定;
(三) 学院订立重要合同, 可能对机构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和运 营产生重要影响;
(四) 学院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,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;
(五) 学院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;
(六)主要资产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被抵押、质押;
(七)对外提供重大担保;
(八) 学院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;
(九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;
第八条 学院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, 主要通过
下列方式:
(一)有关政府部门网站;
(二) 学院网站、 公告栏、宣传版报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;
(三)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;
第三章 操作程序
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, 学院 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 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 已归档的文件材 料, 由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 查询内容涉密的, 按保密管理有 关规定办理。
第四章 监督检查
第十一条 行政部门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,并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