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公开

信息公开制度

时间: 2021-11-29 13:48:02浏览次数:1912

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信息公开制度
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, 提高工作透明度, 保障广大 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 更好地提升项目服务质量, 根据《慈善组织信 息公开办法》, 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 本制度所称学院财务等重大信息, 是指学院财务、运营 管理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。

第三条  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, 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。 学院行政部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; 各部门依据本制度规 定,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学院信息公开工作。

第四条  公开学院信息应当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时的原则。

第五条  公开学院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 和社会稳定。


第二章  公开内容和形式

第六条  下列学院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
(一) 学院基本情况;

(二) 学院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;

(三) 学院理事会等信息;

(四) 学院领导人员任职情况;

(五)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学院的影响;

(六)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;

(七) 学院运营管理情况;

(八)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;

(九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;

第七条  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

(一) 学院经营方针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变化;

(二) 学院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的决定;

(三) 学院订立重要合同, 可能对机构的资产、负债、权益和运 营产生重要影响;

(四) 学院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, 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;

(五) 学院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;

(六)主要资产被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或者被抵押、质押;

(七)对外提供重大担保;

(八) 学院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;

(九)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;


第八条  学院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, 主要通过

下列方式:

(一)有关政府部门网站;

(二) 学院网站、 公告栏、宣传版报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;

(三)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;


第三章  操作程序

第九条  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, 学院 各部门应当在制作、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, 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,予以公开。

第十条  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; 已归档的文件材 料, 由行政部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; 查询内容涉密的, 按保密管理有 关规定办理。


第四章  监督检查

第十一条  行政部门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 查,并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。


第五章  附则

第十三条  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解释权归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工作学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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